【lindaa3699】評論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D)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A);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