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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書一、不能或未補(D)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二、逾期或未於30日內補送訴願人三、不具第18條訴願當事人能力 而提起訴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他不該提的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B) 訴願決定做成前,原處分機關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行政院於87年10月訴願法修正草案之立法理由中敘明:「第6款所稱『行政處分已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