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債權縱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下列何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
(A)發票人
(B)承兌人
(C)背書人
(D)保證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2),B(0),C(0),D(0),E(0)

用户評論

吳小綾】評論

依票據法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