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閒】評論
只要是法律、條、通等必須經過行政院長副署!
【ting ting】評論
(A)憲法第 37 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C)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火斑喵(撰寫精闢詳解+朝目】評論
回1F的同學~《憲法§37》: - 「總統 1.依法公布法律 2. 發布命令, 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重點摘要〕▼1.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因為: 法律,狹義上,由立院三讀、總統公布 ] [ 又加上: 「狹義的法律」,定名 - 法、律、條例、通則 ] 2. 總統發布的命令( a. 緊急命令 b. 戒嚴令 c. 特、大赦令 )以上2種,- 須 "先" 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 總統才可以公布法律 & 發布命令。所以~ 才會同3F的同學所言: 凡只要是『狹義的法律』(也就是: 法、律、條例、通則)者,皆 "須" 經行政院院長的副署。ヽ(・×・´)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