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ff Zeng】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27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離行政程序。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Atta Chang】評論
保證書為履行權利或義務之保證,具有受益或負擔性質。
【熱愛運動】評論
我個人見解 代理人只是代理程序 有相關重要決議 還是要尊重當事人決議為主
【阿偉】評論
簡單來看(B) (C) (D) 都會影響到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需要其他人也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