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取得時效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動產取得所有權,但不動產僅取得登記請求權
(B)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及其物上負擔,均於他人依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時消滅
(C)取得時效之效果,必須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據以裁判
(D)因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時,無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7143
統計:A(18),B(75),C(128),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uvoxyge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請問....(D)因取得時效而取得所有權時,無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問題 =何以見得?

【用戶】judy5072811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回3F,因時效取得係[原始取得],原本存在的負擔將因時效取得而消滅

【用戶】Ch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時效取得制度係為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所形成之既成法律秩序。效力:取得時效完成後,時效取得人取得權利,原權利人權利消滅(不動產登記為所有人,而動產時效完成後占有人即原始取得所有權),取得時效,多數認為「不須」經當事人援用。2.而法院得否以依職權據以裁判,以案例舉例甲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土地20年以上,占有人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已具備取得地上權之要件,但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則須甲是否依其行政程序完成登記。(1)如在甲尚未於地政機關登記前,乙向法院聲請法院拆屋還地的請求,此時甲不得以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為理由,而主張非無權占有,亦即法院將會判決乙勝訴,甲應拆屋還地。(2)反之,甲先於地政機關登記取得地上權後,此時,法院仍應審酌甲否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如法院認定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者,乙拆屋還地的請求會遭駁回。當然,如法院認為甲不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時,法院仍會認准許乙請求拆屋還地的請求。因此法院仍得依職權據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