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大明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專利法第30條第1、2項之條文如下:(第1項)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第2項)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http://www.bcrc.firdi.org.tw/patent/PatentDeposit_02.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