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所有之 A 地一筆,為都市計畫公園預定地,並自民國 90 年起出租予乙使用迄今。請問: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A 地之使用有何限制?又,如政府現因都市開發之需,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該 A 地,則乙之租賃權依法如何處理?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39),B(25),C(210),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熊寶寶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物件寄放都叫做寄存看起來好像是這樣<< 自以為中= =

【用戶】王大明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專利法第30條第1、2項之條文如下:(第1項)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於申請書上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第2項)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http://www.bcrc.firdi.org.tw/patent/PatentDeposit_02.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