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Rong Chie】評論
(A) 學校社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B)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C) 校長對外代表學校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5 條 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
【Candy Cheng】評論
名 稱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第 18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Chang Po-Feng】評論
私立學校法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