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魏鈺玹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485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0 對於法院之裁定聲明不服,下列何者錯誤?(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得提起抗告(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修改成為20 對於法院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下列何者錯誤?(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得提起抗告(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O)(B)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得提起抗告(X;不得提起)(C)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O)(D)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駁回抗告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