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罷免總統案之審理
(D)自治法規牴觸法律發生疑義之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2881
統計:A(9),B(39),C(1869),D(249),E(0)

用户評論

cuthanajo】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我是小安】評論

總彈法審!!!

ppbppe】評論

秀逗了嗎?按C跑去A!

fin】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A、B)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C)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