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92.05.28) 之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多久?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4615
統計:A(2),B(8),C(2),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Van Dine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