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制」之說明,何者錯誤?
(A)適用在自然人綜合所得稅制度中
(B)以法律上請求權成立為所得入帳前提及歸屬年度判斷時間點
(C)依法應當設有帳簿並記帳之納稅人,方得以正常適用
(D)已經發生但事實上無法取得之收入,得以作為呆帳減除-6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個人所得的歸屬年度,是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國稅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應依所得人實際領取所得年度,併入該年度計算課徵所得稅。故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所得之實現與否為準,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2月1日至104年1月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02年2月1日開立支票一次支付2年租金總金額720,000元,惟甲君僅將屬102年2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租賃收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賃所得主張尚未確定,事後可能發生提前終止租約而須返還租金,是未申報其餘所得,經該局查獲後,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應於該年度一次申報。倘中途解約而歸還該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憑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自應依法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