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評論
審計法第15條審計機關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各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winnie123】評論
D呢?
【phantom030866】評論
審計法18條審計人員如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審計機關,通知機關長官從速執行,該機關長官接到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