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何者不是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
(A)契約
(B)無因管理
(C)法人之登記
(D)不當得利
【Emily Wang】評論
民法規定,債發生的原因有五種:1.契約、 2.代理權之授與、3.無因管理 、 4.不當得利、 5.侵權行為
【天天】評論
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線上測驗: /item-49+%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F%BC%8C%E9%9D%9E%E5%B1%AC%E5%82%B5%E4%B9%8B%E7%99%BC%E7%94%9F%E5%8E%9F%E5%9B%A0%EF%BC%9F++%28A%29%E6%87%B8%E8%B3%9E%E5%BB%A3%E5%91%8A+%28B%29%E4%BB%A3%E7%90%86%E6%AC%8A%E6%8E%88%E8%88%87+%28C%29%E7%84%A1..-1481864.htm#ixzz4e1aWUKhe
【vu; vup4y4ru3】評論
樓上的意思是最佳解有錯,是吧?似乎...2.代理權之授與....不是民法上債之發生原因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中華民國民法典規定於債編中「債之發生」一節中,因此導致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分散於總則編及債編之中,並且引發了代理權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的爭議。對此,或有採肯定說者,然而台灣的多數學者採取否定的見解,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其所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代理權授與行為乃是單獨行為,亦即僅須一方之意思表示即會使該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因此代理權之授與不需要得到代理人之承諾即會發生效力,代理人僅是享受代理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對於本人負有任何義務,蓋因任何人皆不能本於其單方之意思,而強使他方必須在法律上負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資料來源:維基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