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關於刑法上責任能力,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B)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滿八十歲人之行為,應減輕其刑
(D)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Mickey Tsai】評論
(C)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s513040】評論
這題為什麼不是D的答案???
【陳嘉臨】評論
有修法了 現在沒有精神耗弱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第 19 條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現行條文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