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強制債務人到案應訊,謂之羈押
(B)拘束債務人之身體於一定場所,以督促其履行債務,謂之管收
(C)管收為強制執行之方法
(D)債務人如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
【用戶】Sofia L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拘留:通常是指未經審判或沒有正當理由情況下對人身自由的控制。*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拘提到場。*拘役: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以易科罰金,拘役處所在各監獄之分監。期間為1日以上、60日未滿。*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果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以收押。*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像是欠稅逾期不清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專門追稅的單位就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這個單位換言之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管束(行政執行法第37條):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