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 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此時取得之所有權為:
(A)概括繼受
(B)特定繼受
(C)原始取得
(D)創設繼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0964
統計:A(273),B(93),C(2929),D(10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占有、「權利」之「取得」

用户評論

【用戶】cb023725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來源:筆記]

【用戶】Cintiq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

【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intiq 高三上 (2014/12/17 21:32)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2.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民法第923條)-----------------cb023725 高二上 (2015/01/01 09:02)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