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b023725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權力之取得可分為兩種:1. 原始取得: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如無主物之先占(802)、埋藏物之發現(808)、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807)、漂流物或沈沒物(810)、加工添附取得所有權(811)、善意受讓動產取得所有權(801)、時效取得(768~770)、除斥期間經過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2.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買賣、 繼承 、 贈與、 公司合併、 地上權、 抵押權的設定......[來源:筆記]
【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intiq 高三上 (2014/12/17 21:32)原始取得又稱權利之絕對發生,係因獨立之事實而取得之權利,並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如以下之民法相關規定:1.先占無主物而取得無主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2條)2.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埋藏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8條)3.拾得遺失物而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07、810條)4. 因加工而取得添加物之所有權(民法第811條)5. 因善意受讓占有動產,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民法第801條)6.因取得時效而取得他人之物之所有權(民法第768~770條)7. 因除斥期間屆滿,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2年,不以原典價回贖)(民法第923條)-----------------cb023725 高二上 (2015/01/01 09:02)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