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幾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用戶】王閔正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民法規定,失蹤期間達七年者,即可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但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則縮短為三年;此外,民法也規定,如遇到「特別災難」,例如:戰爭、海難、空難、地震、大水災、大火災、暴風雪、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時,則失蹤期間則縮短為一年,當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並辦妥除戶登記後,受益人即可備妥申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用戶】sherr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1樓「特別災難」不包含空難喔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6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