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占有標的物 民法第928條Ⅰ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Ⅱ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Ⅲ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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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收取孳息民法第933條(留置物之保管義務)第888條至第890條及第892條之規定,於留置權準用之。 第889條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