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Rodney】評論
請問選項(D)何時情況需用公投法第17條(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賦予總統防衛性公投的提案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倘若國際恐怖組織將以我國為攻擊對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後,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p.s.發布緊急命令前,得不經立法院決議,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