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Amanda】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8條1.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2.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