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民法第 860 條規定: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可得出此一結論?
(A)反面解釋
(B)限縮解釋
(C)擴張解釋
(D)類推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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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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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860 條規定: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民法只規定不動產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反面解釋就是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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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4 民法第 860 條規定: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據此,動產不得作為民法上抵押權之標的物。下列何種解釋方法可得出此一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