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比性別工作平等法更有利於受僱者時,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B)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雇主得舉證免責
(C)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及進用,不論情形為何,一律不得因求職者之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D)女性受僱者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如其配偶未就業,則雇主得一律予以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286
統計:A(320),B(2438),C(719),D(199),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工作平等法12條規定、性別公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Gil Ouyang】評論

A:2Ⅰ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B:27Ⅰ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C:7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D:22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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