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特徵?
(A)程序法格外發達
(B)公法與私法二元區分
(C)法官為特別職公務員
(D)民商合一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7473
統計:A(2020),B(269),C(422),D(787),E(0)

用户評論

【用戶】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我當時也答錯了,(B)(C)較無爭議。其中(C)特別職公務員則指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所謂依特別法律任用之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32(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D)我國民商合一制度(一)性質便於與民法合一規定者,即編入債編的「各種之債」中。 (二)性質不宜編入民法者,則制定單行法規,成為民事特別法。 (A)的部分  我是參考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06798有一段文字是「我國古代,程序法之發達遠遜於實體法,而在程序法中民事訴訟更遠不及刑事訴訟,此為學者間之定論。」承襲下來時至今日應還是實體法較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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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6&forepage=1(D)看一下上面的中華百科全書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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