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應經下列何種程序,方得交由公民投票複決之?
(A)大法官審查通過
(B)公告半年
(C)舉行公開辯論會
(D)徵求公民連署支持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33383
統計:A(128),B(3797),C(58),D(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基本國策)、憲法增修條文、選罷法

用户評論

【用戶】Vivin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 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