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B)公務員受記大過之懲處處分,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C)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D)公務員懲戒機關之成員屬於憲法上之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困難0.243517
統計:A(693),B(2595),C(77),D(479),E(6)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院於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含人員組成、產生方式、任期、概算)、各級自治機關辦理事項違背上位法律時,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之機關、釋字第 435 號-立委免責權

用户評論

【用戶】賈斯敏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 免職-------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用戶】Kim Ku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請參見公務員懲戒法第23&24條。

【用戶】Rose_ch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釋字491: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題目是依照司法院解釋,A應該沒錯吧?

【用戶】Boa HO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以釋字491來看,A選項確實沒錯,這一題非常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