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c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答題關鍵字:(A)原始建築物:於建築完畢時取得 (B)先占:於占有之時取得(C)繼承:於?受?領?遺?產?時?取?得? →(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D)果實自落鄰地:於落地時歸鄰地所有人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