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保安處分之類型?
(A)強制工作
(B)強制治療
(C)強制入學
(D)驅逐出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6785
統計:A(67),B(18),C(1641),D(3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中止未遂(刑法27條)、刑法、刑法適用之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工作(三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驅逐出境。

【用戶】imitatio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保安處分執行法第82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由檢察官交由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第83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檢察官應於刑之執行完畢一個月前或赦免後,先行通知司法警察機關。第84條檢察官應將受驅逐出境處分外國人之經過詳情彙送外交部;必要時,由外交部通知受處分人所屬國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第85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或持有其他地區之入境許可,公私舟、車、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不得拒絕搭乘。前項舟、車、航空站,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第86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如因即時無相當舟、車、航空器可供搭乘,而生活困難者,其居留期間,仍應供給飲食及住宿。前項居留期間內,警察機關應負責監視其行動,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拘束其身體。第87條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所需旅費,應由其本人負擔。如確屬赤貧無力負擔時,執行機關應另請專款辦理之。

【用戶】行百里者半九十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摩友分享的背誦口訣:驅趕煎包進工寮...........XD驅逐出境感化教育監護保護管束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