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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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合議審判之審判長有事故時,由何人充任審判長?(A)院長依職權指定審判 (B)商請他庭庭長充任審判長(C)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D)由庭員相互推選充之修改成為合議審判之審判長有事故時,由何人充任審判長?(A)院長依職權指定審判(B)商請他庭庭長充任審判長(C)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D)由庭員相互推選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