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Fey Chen】評論
修正日期:103/09/26各級學校體育課之編班及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個別差異、運動興趣及安全 ,得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 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 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三、以午餐前、後一節不編排及隔日編排為原則。本題為舊法規,目前已無此項規定,建議刪除
【莫忘初衷】評論
原本題目:【已刪除】36.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體育課之教學每班(組)人數以 ( (A)35 (B)40 (C)45 (D)50 ) 人為原則。修改成為【已刪除】36. 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規定體育課之教學每班(組)人數以 (A)35 (B)不得超過各級學制各該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規定 (C)45 (D)50 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