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夢有希望】評論
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陳盈分】評論
臨檢應該是比較屬於有開罰或有無違規吧!
【阿答力】評論
盤詰就是盤查,只有字不一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