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大法官在535號解釋文中,認為下列哪幾項儘管名稱之不同,均為臨檢之手段。○1攔停;○2路檢;○3取締;○4盤詰。
(A) ○1○2○3
(B) ○2○3○4
(C) ○1○4
(D) ○2○3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4366
統計:A(72),B(108),C(35),D(140),E(0)
用户評論
【用戶】有夢有希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用戶】有夢有希望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盤詰跟盤查不一樣嗎?
【用戶】陳盈分
【年級】
【評論內容】臨檢應該是比較屬於有開罰或有無違規吧!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盤詰就是盤查,只有字不一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