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評論
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
【愛睡的綿羊】評論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wak4763987】評論
務必記得拋棄繼承是回溯向前發生效力~舉例 如果這繼承裡面是帶有債務的 可能會有利息問題如果不回溯向前生效 豈不是還要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