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救護...
【用戶】SUGAR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34 條: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前項醫療機構應將救護紀錄表併病歷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