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為確保消防執法之有效性,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何者得處以停業處分?
(A)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B)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
(C)違反第 15 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
(D)拒絕依第 26 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非常困難0.196121
統計:A(126),B(145),C(411),D(54),E(1)

用户評論

阿崙】評論

消防法罰則第38條第二項有修法,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處分。答案B也算正確吧?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