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4uap3】評論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國小12班(國中6班)以下 設教導處(教務+訓導合併)
【iatbyn01】評論
如果國小16個班呢
【Yu Ling Huang】評論
ㄟ.....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好像改了耶!!!已經沒有看到1F的規定了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9C%8B%E6%B0%91%E6%95%99%E8%82%B2%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
【貝貝✨】評論
此題可以刪除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