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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自來水營業章程 第三章 申請 第9條 用戶受停水處分,未滿二年者,其停止用水期間之水費,應於復水時按用水設備之口徑追收二分之一基本費。停用或停水處分,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本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啟用時,應按新裝手續辦理申請,並繳交服務費及新裝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