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楊貴妃】評論
遺囑人死嘍~ (16)
【GRACE】評論
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第 1186 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