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評論
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之營利事業得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五[B] 國際運輸業務得按其在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A] 所得稅法第n 25 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前項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其屬於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依左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