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母(要保人)有兩份境內人壽保險契約,契約 A 之保險開始日為 94 年2 月 1 日,契約 B 之保險開始日為 95 年 2 月 1 日。其母於 103 年死亡,黃小姐(受益人)獲得契約 A 與B 之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新臺幣 3,100 萬元與新臺幣 2,000 萬元,共新臺幣 5,100 萬元。請問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之金額為新臺幣若干?
(A) 0 元
(B) 100 萬元
(C) 1,800 萬元
(D) 5,1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5493
統計:A(183),B(12),C(77),D(30),E(0)

用户評論

【用戶】debby31312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才計入!

【用戶】王秀娥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103年已改為3,330萬

【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05年還是3330萬

【用戶】Lan La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最低稅負制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才計入!一。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A: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      1、3,330萬以下免計入     2、超過:減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B、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二。受益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與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均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契約 A 之保險開始日為 94 年 2 月 1 日之3100萬除外不用列入契約 B 之保險開始日為 95 年 2 月 1 日納入,但保險給付2000萬低於免稅額3330萬,不用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