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懶不二家】評論
(A)第十條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B)第三條: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