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2016 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後,可以進行預立醫療自主計畫。小方對這項計畫有所好奇,請教了醫院的醫護人員。請問下列敘述那一樣是錯誤的?
(A)年滿 20 歲、具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都可以簽署
(B)內容包含你對急救意願表達、維生醫療抉擇、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預立醫囑
(C)所簽署的文件生效,要在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生命到末期且你已經無法表達意願時
(D)一旦簽署後,不論當時的醫療技術是否可以治療,都會放棄醫療救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統計:A(0),B(0),C(1),D(3),E(0)

用户評論

樹懶不二家】評論

(A)第十條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B)第三條: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三、預立醫療決定: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四、意願人:指以書面方式為預立醫療決定之人。五、醫療委任代理人:指接受意願人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