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corpio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36條(生育給付請領之規定)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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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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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6條(生育給付請領之規定)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