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有關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內閣制之特徵? 
(A)憲法第 75 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B)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C)司法院釋字第 387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改選,行政院有義務進行總辭 
(D)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4459
統計:A(1115),B(83),C(427),D(257),E(0)

用户評論

【用戶】Hsiao Feng H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一、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產生 二、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可解散國會 三、國會不可逼迫總統下台 四、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與制衡 (覆議)台灣一、總統必須由全民選舉產生 二、總統擁有憲法所賦予的相當權力 三、總統具有選任總理之權,但實際承擔政府政策成敗的是總理及其閣員,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因此,內閣制的元首無實際的權力,而台灣的總統則擁有憲法所賦予的實際權力。 而在總統制當中,總統有責亦有權;而台灣可說是總統有權無責,而總理(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用戶】JF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A 應為總統制 因為立法委員需制衡總統認命權

【用戶】我要上榜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內閣制-議員兼任行政官員

【用戶】Hsiao Feng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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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總統經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產生 二、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可解散國會 三、國會不可逼迫總統下台 四、行政、立法、司法的分立與制衡 (覆議)台灣一、總統必須由全民選舉產生 二、總統擁有憲法所賦予的相當權力 三、總統具有選任總理之權,但實際承擔政府政策成敗的是總理及其閣員,內閣必須向國會負責。 因此,內閣制的元首無實際的權力,而台灣的總統則擁有憲法所賦予的實際權力。 而在總統制當中,總統有責亦有權;而台灣可說是總統有權無責,而總理(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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