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土地法第34-1條有先買權之規定,第104條也有先買權之規定,有關此二種先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土地法第34-1條之先買權為債權效力,第104條之先買權為物權效力
(B)土地法第34-1條之先買權為形成權,第104條之先買權為請求權
(C)先買權人均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D)先買權人均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表示意見,逾期視為放棄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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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ggie】評論

(A)正確(B)土地法第34-1條和第104條之先買權為形成權(C)先買權人均得以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D)土地法條34-1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表示意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1點第1款規定:「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土地法第104條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表示意見土地法34-1, 34-1執行要點, 104, 優先購買權必看34-1: 債權效力,通知15日,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104: 物權效力,通知10日,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按登記權利之先後順序定之

Shilo Wu】評論

(B) 土地法第34-1條之先買權及第104條之先買權皆為形成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