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用戶】Peter Jay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D. 法院不是聲請人 法官都忙死了 沒空去再去當聲請人 所以是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才是聲請人,法官只是做最後的撤銷宣告¥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