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行政執行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下列哪些情形不得加以管收?
(A)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B)懷胎6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C)因管收而致其無法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D)因管收而致嚴重影響其名譽者
(E)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A,B,E
難度:適中0.549223
統計:A(164),B(126),C(23),D(7),E(162)
用户評論
【108警特上榜!感謝阿】評論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二個月者。 二、懷胎滿五個月者。 三、被拘留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重病或喪亡,須其親自處理者。 四、現罹疾病,因執行致身體健康有重大影響者。
【踏雪尋仙】評論
補充拘留的話 有一條是如果家中有父母或配偶重傷喪亡 需要處理 可以不用拘留這一條管束沒有但兩條長得很像 要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