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下列何者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類型化職權措施?
(A)進入住宅
(B)驅離
(C)沒收
(D)查證身分
(E)物之扣留

參考答案

答案:A,B,D,E
難度:適中0.691275
統計:A(124),B(123),C(18),D(135),E(130)

用户評論

Run】評論

警職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陳耀乙】評論

查、鑑、資/通、管、離、接/留、保、賣、賣/銷、用、處、限/入宅、建、公、公、其。

NikiLau】評論

沒收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