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n】評論
警職法第2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陳耀乙】評論
查、鑑、資/通、管、離、接/留、保、賣、賣/銷、用、處、限/入宅、建、公、公、其。
【NikiLau】評論
沒收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