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二條,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 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卅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 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多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8043
統計:A(11),B(145),C(14),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堅持到底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二條

【用戶】石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則30天,延長不得逾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