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6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之補償地價計算基準,為下列何者?(A)該土地之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B)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C)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高公告土地現值(D)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低公告土地現值修改成為76 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之補償地價計算基準,為下列何者?(A)該土地之徵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B)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C)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高公告土地現值(D)該土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最低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