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40 條當事人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宣示、公告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第 241 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第 242 條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243 條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xxxOlivia】評論
須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林詩芳】評論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成松旭】評論
訴願:違法或不當訴訟: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