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夜】評論
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不同處有1.法律授權2.適用對象3.效力三部分說明n1.法規命令因規範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行政規則則屬於行政體系內部事項,原則上不需法律授權可以依職權訂定n2.法規命令適用對象是一般人民,必須對外公布發生效力,同時人民對於法規命令也有提議權,而行政規則以本機關,下級機關與所屬公務員為對象,原則上沒有必要對外公布,但仍應發布或下達才會生效,特別是對解釋性規則或裁量基準,可能間接對外發生效力,除了下達外應由其首長達署,並發布的方式登載於政府公報n3.法規命令性質上屬於外部法,以一般人民為規範對象,行政規則是內部法性質僅有間接對外生效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補充重點:依通說實務見解,「解釋性規則」或「裁量基準」僅須「下達」即「生效」(對內及間接對外發生效力),其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程序,僅具有公示意義,尚非行政規則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倘未踐行之,仍不影響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881 號判決摘錄》: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 項、第 161 條所謂下達,係指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而言;基於行政規則之內部法性質,一旦有效下達,即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至於上揭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所為同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之規定,乃因此類行政規則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為使一般人民得以知悉...